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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民法總則 三、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90年三等特考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王,民總,P.555參照)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立法精神 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反於原秩 序)。 為維持繼續存在之原秩序。 標 的 以請求權為標的。 多為形成權。 起算
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欲詳言之將涉及相當精密之法律體系,恐非一般非學法之人所能理解,且亦無此必要。因此,以下擬就與一般人之日常生活較可能有關者,盡可能以淺顯之文字對此問題提出答覆。
而除斥期間之客體係形成權,係權利人得依單方之意思表示,使既存的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常見的有債權債務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或抵銷權等等。 然而,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又有何不同?下面我們分別就二者間的差異作個比較。
與消滅時效在性質上相類似者為除斥期間(Asschlussfirst)。除斥期間為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又稱為預定期間。除斥期間係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於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得為撤銷或其他補救行為的期間。
除斥期間(英語:peremption;德語:Ausschlussfrist)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形成權而言。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註釋 ·
21/4/2008 · 首先提供你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的定義: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性質上屬於狹意的時效.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消滅時效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25) 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短期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民126)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民127)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欲詳言之將涉及相當精密之法律體系,恐非一般非學法之人所能理解,且亦無此必要。因此,以下擬就與一般人之日常生活較可能有關者,盡可能以淺顯之文字對此問題提出答覆。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
10/7/2013 · 像是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是除斥期間 行政程序法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消滅時效 我不懂上面兩條是有啥區別乘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
2、除斥期間起算點自其權利成立時起算。3、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4、除斥期間所維持之秩序,為繼續存在之原秩序。5、除斥期間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得依職權採為裁判之資料。6、除斥期間經過後,其利益不許拋棄。
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進而影響法安定性,民法上設計了「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它與消滅時效不同在於,「除斥期間」之客體是形成權,它的立法精神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欲詳言之將涉及相當精密之法律體系,恐非一般非學法之人所能理解,且亦無此必要。因此,以下擬就與一般人之日常生活較可能有關者,盡可能以淺顯之文字對此問題提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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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請求權本質是形成權,消滅時效只適用請求權,不適用形成權,如果有時間限制是除斥期間 3. 如果乙丙協議分割,訂立協議分割書 十五年後,結果告乙丙請 依協議分割書辦理記,乙丙依 125、 144 I 抗辯有
蘇惠卿,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除斥期間,繼續性侵權行為,累積性損害, “關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一九七條固設有規定然則此項規定主要係針對一次性侵害,損害通常同時產生的傳統侵權行為而設。
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除斥期間 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 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找到了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相关的热门资讯。
行使之期間並非消滅時效期間,而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 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又此項撤銷權須依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 ,即應以訴請求法院撤銷之。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就上訴人間之買賣系爭土地行為,
保險除斥期間的意義。除斥期間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形成權而言。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 。找到了保險除斥期間的意義相关的热门资讯。
約定租金1萬元 依民法126條,租金債權時效為五年 這個五年就是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常出現在形成權的規定中 eg: 第90條,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權,經過一年而消滅 這個一年就是除斥期間~~~ 註: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並非以法條文字
民法之-quot-除斥期間-quot-解釋1意義: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進而影響法安定性,除了消滅時效之設計,尚有除斥期間之規定,與消滅時效不同在於,除斥期間之客體係形成權,而非請求權,立法精神係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不同於消滅時效係為了維持新建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欲詳言之將涉及相當精密之法律體系,恐非一般非學法之人所能理解,且亦無此必要。因此,以下擬就與一般人之日常生活較可能有關者,盡可能以淺顯之文字對此問題提出答覆。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權利問題:)10點 – Yahoo!奇摩知識+ 首先提供你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的定義: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為喪失權利的原因,性質上屬於狹意的時效.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 」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欲詳言之將涉及相當精密之法律體系,恐非一般非學法之人所能理解,且亦無此必要。因此,以下擬就與一般人之日常生活較可能有關者,盡可能以淺顯之文字
文章閱覽人次:314 Share 0 Google Plus 0 Tweet 0 開始談論所謂的消滅時效,以及除斥期間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何謂「請求權基礎」吧。 所謂請求權基礎係指一方之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依法請求之依
按「除斥期間」乃權利預定存續之期間,故亦稱為預定期間。除斥期間的客體為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與消滅時效之客體不同,同時除斥期間之時間起算點,係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不得展期,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之關係,與消滅時效請求權自可行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裏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佔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謝謝阿 : : ※請問後面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因為好像有看過不同的說法) : 問題是這樣的 因為林清老師的上課函授有說”後面是除斥期間”我不知道是不是老師口誤,我有倒回去 重聽還是一樣,有強者筆記在五年後面也寫除斥期間,所以有點疑問 訴願法第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清償,但若債務人仍予清償,因債權人知債權仍存在(自然債權),故債務人日後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 (五)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消滅時效之期間 (一)一般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5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内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内不作出接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 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B)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 滅,無期間利益拋棄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當事人 得 提出抗辯;除斥期間經過後 得
續消滅時效(二),第 15 ~ 23 點。 依第 18 點說明,關於《民法》第 125 ~ 127 條之法律規定適用順序:「首先查看該客體請求權,於消滅時效期間是否有特別規定,如其答案為肯定,即應適用各該特別規定,而無適用《民法》第 125 ~ 127 條規定之餘地。
故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有左列不同之點: 一、消滅時效:除須經過一定之期間外,尚以繼續不行使權利之事實狀態為其要件,故已進行之時效期間,因中斷而全部歸於無效(民一三七Ⅰ)。
試說明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定義?[ 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 :因法律行為有瑕疵或不正常情形,以至於影響法律的效力,當事人得以撤銷或做其他補救的時間 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 適用於請求權 適用於形成權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 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曾梅齡解釋,民法考量到法律關係變動茲事體大,為了整體社會的穩定,關係越早確定越好,因此預定出一個較短的時間區段,稱為除斥期間或預定
除斥期間= 形成權 是一種 民法 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 權利,係指 形成權 而言。 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 民法 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與 請求權 的 消滅時效 相較之下,除斥期間多為不變期間
除斥期間,就是可以因為權利人單方主張而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法律稱為「形成權」),因為一定時間不主張就不能再主張。例如,民法規定,因為詐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在發現詐欺時的一年內、或意思表示後十年內不撤銷,就不能再撤銷了。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 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 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但仍須注意民法也有消滅時效的問題,當得知權利受到侵害,若2年內未主張損害賠償則時效消滅,或不知受到損害,但自加害者有侵權行為時算起,超過10年除斥期間。雖然仍可以提告,但對方可能會以時效消滅或超過除斥期間作為抗辯,而拒絕給付。
(A)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之客體為請求權 (B)消滅時效的期間固定不變;除斥期間會因中斷而延長 (C)消滅時效完成後,形成權消滅,無利益可拋棄;除斥期間經過後,當事人可以拋棄期限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在訴訟時,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民法通則中針對不同的民事行為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可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取得抗辯權。除了訴訟時效外,還有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
消滅時效 (人格權被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 與除斥期間異同 (異 (立法目的, 適用客體, 期間計算, 期間屆滿之效力), 時間經過), 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 (純粹身分關係請求權, 身分財產關係請求權), 物上請求權 (釋字107號及164號解釋), 遺產分割請求權 (形成權))